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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制刀具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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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制刀具的.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endfrs 2016/4/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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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管制***的管理规定《对部分***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这是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作为犯罪凶器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匕首、锁刀、弹刀、三棱尖刀以及刀刃长度七公分以上,刀顶尖在四十五度以下的单刃***, 一律列入管制。对于其他类似上述***的单刃、双刃和三棱***, 由于社会上使用的品种繁多, 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规定,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对于常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为犯罪凶器, 又不是大多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常用的工具, 由县、市公安局提出,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列入管制。省公安厅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把管制***的具体品种式样通知各地,供内部掌握执行。二、生产管制范围***的工厂、作坊,国营和集体经营的,由县、市主管局, 个体经营的, 由公社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 送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生产许可证》,并凭生产许可证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申领执照后, 方准生产。跳刀、锁刀和各类匕首, 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按照需要, 指定专门的工厂生产。管制范围的***一律由生产工厂、作坊刻铸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无商标、号码的不得出售, 经销单位不得进货。违反规定出售无标、无号的管制***, 由公安机关没收处理。刀刃长度七公分以下, 刀尖端四十五度以上的生产、生活***, 虽不列入管制范围, 但生产单位应本着既要考虑产品销路,又要考虑社会后果的原则,根据用途的不同, 尽量控制刀顶端尖度,能够加大刀顶端角度的,尽量把角度加大,以减少生产、生活用具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凶器。三、凡属于管制范围的各类***,其出口产品(包括次品、等外品) 转为内销的, 应由县、市公安局批准经营的商店凭规定的购买证明出售。其中属于非生产、生活用具, 出售后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好后果的, 应进行改制,或作回炉处理。四、凡属管制范围的***, 集镇、市区一律由县、市商业局指定的百货、五金商店经售;农村由县、市供销社指定的供销社五金柜经售。生产厂门市部销售管制***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述销售商店一律由负责审查的县、市主管单位送县、市公安局审批。经售管制***的商店, 进货要设立专门登记簿, 销***, 要凭县、市公安局签发的《特种***购买证》,销售其他管制的***凭单位证明(写明购货单位或购货人姓名、用途、数量) 购买, 并设立专门登记簿(进货和销售登记簿式样由省公安厅下发)。五、***、指铐、脚镣等戒具由县、市以上公安、司法机关按照规定指定专门的工厂生产供应;刀、枪、匕首等模具、教具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向县、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定购。非法制造出售戒具和匕首、刀、枪等模具、教具的, 由公安机关取缔, 产品没收, 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处理。发令枪应凭使用单位证明购买。酷似真枪的玩具***禁止生产, 违者除予没收成品、半成品外, 并处罚款。六、对部分***实行管制, 涉及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有关部门,关系到一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根据《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公安、轻工、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清理库存的管制***, 收缴流散的凶器,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做好生产厂、坊和经销商店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