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环评文件
环评批复
设 计
施 工
试 生 产
验收
投产
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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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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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重大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的精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实施现场监管,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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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现场监督,并根据实际进一步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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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环境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文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境监理委托书及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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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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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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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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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环境保护监理的范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明确规定需要实施环境监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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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理的责任,是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完成后找出设计与环评文件的偏离,并提醒建设单位依法纠正或报批;在施工期对环保措施及项目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并对试生产期污染防治设施的符合性和匹配能力实施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生产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偏离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时,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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