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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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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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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财税 2016 年 36 号文件附件(全文) 财税 201 6年 36 号文件如附件有哪些内容?大家是不是很想知道呢?一起来看看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3 〕 10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3 〕 1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4 〕 4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4 〕 50 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 118 号), 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周密安排, 明确责任,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月 23 日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下称应税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以下称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含省级) 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 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