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
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 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 集
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 2003〕9号)
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 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
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 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 应当
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 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
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
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
(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第六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 转让:指林权所有者将其享有的林权, 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
为。
(二) 租赁:指林权所有者将其享有的林权, 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承租人, 由承租人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 抵押:指林权所有者不转移林权的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林权折价或者处置该林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的行为。
(四) 出资:指林权所有者以其林权作价入股, 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
合作条件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流转方式。
第七条国有林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流转。
续。
第十四条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
(二)国有林权流转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集体林权流转须持有村民代
表同意的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流转合同;
(四)按规定进行评估的森林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一)林权流转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