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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学员训练受伤 学校道馆双双担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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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学员训练受伤 学校道馆双双担责.doc

上传人:825790901 2016/4/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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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跆拳道学员训练受伤学校道馆双双担责更多资料请登录,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少年体校生因在跆拳道训练中未带防护器具而被陪练对手踢伤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受害人所在的宜春市少年体校及受宜春市少年体校委托代为训练体校生的元武道馆合伙人被判对受害人各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8 年 10月, 原告陈辉被宜春市少年体校选拔录取为该校跆拳道班学生。因宜春市少年体校没有跆拳道训练场地, 宜春市少年体校便委托元武道馆代为训练学员。 2010 年6月8 目下午 4 时许,原告陈辉在元武道馆训练时,被陪练对手踢伤。当时,在现场的元武道馆教练用两瓶冰矿泉水为其作了冷敷,但未送医院治疗。当天晚上, 陈辉疼痛加剧, 第二天被送往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诊断为脾破裂, 行手术将脾全部切除。因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 原告陈辉便将宜春市少年体校、元武道馆合伙人告上法庭。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跆拳道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体育运动, 被告元武道馆的教练在对原告陈辉进行训练时应合理安排训练活动, 提醒学生佩戴好护胸等防护器材, 原告陈辉未戴护胸等防护器材就与对手进行对抗性训练而造成伤害, 作为教练理应预见到这一损害后果而未提醒或禁止, 因此被告元武道馆的教练存在明显过错, 应当对原告陈辉所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元武道馆的教练所进行的教学活动, 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该赔偿责任应由元武道馆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原告陈辉是宜春市少年体校招收的学生, 学校对在校学****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宜春市少年体校把学生安排在元武道馆进行训练, 未加强对培训场所和教练的监督, 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