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马鞍山市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相关深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意见》(皖政〔〕51号),深入推进本市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完善政府购置培训结果机制,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深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通知》(皖人社秘〔〕142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就业专题资金使用管理暂行措施》(财社〔〕11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关键起源:
(一)本级财政就业专题资金预算安排;
(二)市级失业保险基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市政府同意从其它渠道筹措资金。
第二章           补助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扶持对象为:
(一)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未能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复退转军人、退伍运动员、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等失业人员,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与培训后,可享受政策性培训补助;本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前1年内能够凭身份证、学生证和学校出具证实参与培训,享受政策性培训补助。
(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农村户籍(不受户籍区域限制)在本市求职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参与培训后,可享受政策性培训补助。
第四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关键包含: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二)职业技能判定补助;
(三)创业培训补助。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判定补助支付方法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实施无偿培训,培训后按要求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和判定补助;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实施资金直补个人措施。培训学员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培训补助经办窗口按要求申领补助;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要求申报创业培训补助。
第六条 培训学员能够自主选择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工种)。
第七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助按季度申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三个月结束后15日内向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培训和判定补助。参与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实施资金直补学员在3个月内到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培训补助经办窗口按要求申领补助培训和判定补助。
第三章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定点培训,根据“自愿申报、严格评定、统一认定”标准,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将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社会认可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为负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和定点机构,并报省人社部门立案。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靠政府举行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础条件是:政府举行,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教育培训机构;有独立校园,规模达成800人以上,教学、生活设施配套;含有必备技能训练场所、不少于4个专业设施设备,每个专业技能训练工位不少于40个;专职老师不少于20人,每个专业实习指导老师不少于3人;90%以上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有相对稳定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成90%以上;实施独立机关财务会计制度;规章制度健全,各项管理规范。
定点培训机构基础条件是:有职业培训办学许可且年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实习操作场所,理论和实训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平米,实训设施设备符合培训职业(工种)设置要求,实训工位总数不少于50个;专兼职老师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老师不少于10人(管理人员除外),
每个职业(工种)最少配置理论课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均需含有老师上岗资格)各2名以上。
第九条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和定点培训机构一经确定挂牌,每十二个月年初应依据年度目标任务和人社部门签署《马鞍山市就业技能技能培训项目协议书》,并由财政部门鉴证,实施项目管理,明确培训任务和在组织实施培训中双方应负担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培训相关制度,关键包含基础台帐制度、统计制度和季报制度等。
第十条 根据分级负责标准,市人社局认定和管理市本级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各区定点培训机构依据各自培训需要和布局,根据第八条要求定点培训机构标准进行选择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组织教授认定,区人社局负责日常管理;当涂县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和定点培训机构由县人社局和财政局自行认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机构培训须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和判定补助申领措施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报省人社和财政部门立案。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按《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要求》(财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