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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docx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0/11/25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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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1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 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 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
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
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 (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
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
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
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
报审稿。
第七条 (区域评估的工作规程)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
门和规划编制单位, 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
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
织意见征询, 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 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备案。
第八条 (区域评估的范围)
根据更新区域的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区域评估的范围。应按照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开展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基本范围。
对于实施条件成熟、更新规模较小、更新诉求明确的零星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以该项目所在地块为核心,适当扩大到周边区域开展局部评估。
第九条 (区域评估报告的内容)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形成区域评估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公共要素的评估。应按照公共要素的评估方
法,对城市功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慢行系统、公共开放空间、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进行重点评估。
(二)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将现状情况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为更新单元。更新单元一般最小由一个街坊构成,是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基本单位,更新单元内的更新项目可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适用规划土地政策。
(三)明确各更新单元的公共要素清单。结合区域评估中对各公共要素的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规划土地政策,明确各更新单元内应落实的公共要素的类型、规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条 (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
根据地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从四个方面对地区的公共要
素开展评估:
(一)评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比对更新区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摸清公共要素的规划和建设实施情况。对规划未实施的公共要素应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