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罪数形态——刘加良来源: 作者: 上传时间: 2010-07-20 浏览次数: 341 ★★★罪数形态基本类型及处断原则(表- 29 ) 一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一行为一罪实质一罪继续犯内涵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基本特征犯罪行为的持续性、侵害法益的同一性。本质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以此区别于状态犯) 典型罪名非法拘禁罪、重婚罪、绑架罪、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处断原则一罪论处想象竞合犯内涵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且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着包容与被包容或者交叉关系,否则,属法条竞合。典型例证①以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杀特定人。②破坏性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③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 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 ④故意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并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从一重罪处断。例外情况下,数罪并罚,刑法第 204 条第 2 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构成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结果加重犯内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特征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基本犯罪通常具有故意, 对加重结果通常只能是过失基本犯为故意, 加重结果为过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直接定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绑架致被被绑架人死亡(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又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并不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但仍然只需定绑架罪一罪即可) 拐卖妇女、儿童致其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 则应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实行并罚) 基本犯为故意, 加重结果既包括过失, 也包括故意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注意:这仅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强奸犯在强奸未遂或既遂的情况下,出于灭口等动机,另起犯意,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应实行并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这意味着:①结果加重犯所在的法条起码有两档法定刑;②刑法如果没有对某一加重结果明确予以加重评价,即使该结果实际发生,该犯罪也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适用较重的法定刑数行为一罪法定一罪结合犯内涵: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