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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产品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0/11/2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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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产品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 公司新产品管理办法
( 2013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 新产品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促进 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我行整体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商业 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管理原则
(一)新产品开发应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有明确的目标市 场和客户群,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
(二)新产品开发应以 xx 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投产前应进行成 本/收益分析。
(三)新产品开发应坚持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投产前应对涉 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计量方案及合理的风险 管控措施。投产后应加强风险管理后评价,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追加风 险缓释控制措施。
(四)新产品投产前,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 核算规则,并在后台操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 备,保证推向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
(五)新产品投产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场反应、销售及业务运作情 况等,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
第二章新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新产品定义
(一)本办法所指的新产品包括:
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资金 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我行自行研发或者与集团 外第三方机构以合作、代售或代理方式推出的全新产品或服务。
现有产品的改进,且导致我行承受的风险增加。所指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 誉风险等。包括:
(1 )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
(2) 增加新的销售/服务渠道(如电子交易渠道);
(3) 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
(4) 资金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 的风险因素;
(5) 其他改进。
现有产品从境内推向境外或从境外引入境内,因法律、市场环境不
同而对产品加以改进,且使我行承受的风险发生变化。
(二)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没有带来新增风险,则不属于本办 法的新产品范畴,包括:
产品名称的改变;
营销方案的改变(比如改变产品的外观等);
境内一级分行已投产的新产品引入境内另一家分行;
理财产品(如果同类理财产品已经过本办法的新产品审批流程审 批,新发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带来新增风险);
新增联名借记卡和信用卡;
现有产品向电子渠道的迁移或电子渠道产品的优化;
其他产品改进或整合。
第五条 根据新产品给我行带来的风险增加程度,将新产品分为四 类。
(一) A类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相当高的新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 的风险有显著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四项及以上为“高”。
(二) B类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较高的新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 风险有较大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一项及以上为“高”。
(三) C类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一定的新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 风险有一定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最高风险级别为“中”。
(四)D类新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新产品,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
各项均为“低”。
第六条新产品研发和投产权
(一) 总行
立项权。总行各业务总部产品管理模块 /部门高职人员指产品管理模块/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助理总经理/首席产品经理/资深产品 经理)
拥有所属条 线新产品的研发立项权。
投产权。A类新产品由所属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 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指公司金融委员会、个人金融委员会、金融市场委员会、 运营服务委员会(下同)。
主席(副主 席)/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裁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委员会主席(共同主席/副主席)共同审批。B类新产品由所属业务经营管 理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 裁审批。C类新产品由所属条线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审批。D类新产品 由总行相应模块/部门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审批。
(二) 境内一级分行
应根据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审批新产品的研发和投产。
(三) 总行各业务总部的产品管理模块应每年对分行在受权范围内开 发的新产品分类认定情况进行评估,将分行新产品分类认定的准确性作为 对分行进行新产品授权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审批机构
(一)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其他产品管理部门
主管行领导 /上海总部总裁
负责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 (共同主席 /副主席 )共同审批 A 类新产品的投产和退出;审批本业务总部或业务条线 B 类新产品的投产和 退出。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