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六通一平,即 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 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 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 表(附件1)。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 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 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 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 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 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
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 旅游用地;
(二) 农、林、渔、牧、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七条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按用地面积计价; ,按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 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 2),
商服、住宅、办公、酒店用地须进行容积率修正(见附件 3)。
第九条 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 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其地
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 2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 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 5层以上住宅。
第十条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 的长度每米加收 15000元。
第十一条横琴岛以北、以东的临马骝洲水道、契辛峡、 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及大东湾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 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 15%,临汇金湾、天沐河岸
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 10%。
临水建设用地是指临水道或海岸线的首宗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 《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 构筑物;
(二) 建筑物设计标高在 ±).00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
除外);
(三) 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
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四) 电力设施项目的输变电站(所)、制冷站、加气站、 抽水泵房用地超出容积率 。
(五) 建筑物架空层(别墅除外)、消防通道、避难层、 公共使用的围廊等部分;
(六) 宽度不大于 6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 4米),净空高度不小于
4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 2米),净空高度不小
;
(七) 用于公共交通功能的通行型公共空间中地上部分和 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有关地下室规定的 情况下的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