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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样稿.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1/27 文件大小:2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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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依据《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措施》(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管指导第1号》(证监会公告[]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可转换企业债券及其它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对上述证券品种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和挂牌企业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 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包含挂牌前信息披露及挂牌后连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连续信息披露包含定时汇报和临时汇报。
第四条 挂牌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立即、公平地披露全部对企业股票及其它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正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挂牌企业应该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报备并披露。
企业应该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推行职责时,企业董事会应该立即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挂牌企业应该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企业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改变,挂牌企业应该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企业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该在股东大会或职员代表大会经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董事会经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挂牌企业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该经主办券商审查,企业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重大信息。
挂牌企业在其它媒体披露信息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披露时间。
第九条 挂牌企业发生或和之相关事件没有达成本细则要求披露标准,或本细则没有具体要求,但企业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应该立即披露。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该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企业规范推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觉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或发觉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主办券商应该要求挂牌企业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企业拒不更正或补充,主办券商应该在两个转让日内公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汇报。
第二章 定时汇报
第十一条 挂牌企业应该披露定时汇报包含年度汇报、六个月度汇报,能够披露季度汇报。挂牌企业应该在本细则要求期限内,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相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时汇报。
挂牌企业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汇报,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六个月度汇报;披露季度汇报,企业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30天内披露季度汇报。
披露季度汇报,第一季度汇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十二个月年度汇报。
第十二条 挂牌企业应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约定定时汇报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依据均衡标准统筹安排各挂牌企业定时汇报披露次序。
企业应该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安排时间披露定时汇报,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应该通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 挂牌企业年度汇报中财务汇报必需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企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应该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挂牌企业董事会应该确保企业定时汇报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时汇报形成决议,应该以董事会公告方法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风险。企业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时汇报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企业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经过定时汇报。
第十五条 挂牌企业应该在定时汇报披露前立即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时汇报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汇报(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定意见及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五)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