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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28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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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 、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保 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 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冲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
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
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
校学****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 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 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 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 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由
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 住宿费
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
下列材料:
(一) 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 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
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 额;
(四) 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
的影响;
(六) 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包括教职工人数、
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财务决算报
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 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
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
(七) 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 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 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
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 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 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不得高于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