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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11/2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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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虽起,堤防内
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 夕卜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 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 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7釜阳河 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 30米至
40米。
(二)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 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 顺山坡向上延伸 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 30米至300米,左右岸
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 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
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100
米至200米。
(三) 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 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虽起,无堤防 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H起,干渠 2米至5米,支渠1米至
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 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20米至50米。
(四) 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 线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 两侧50米至100米。
(五) 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
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50米至
100 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 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 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 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 工程安全。
第八条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 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义建各类建筑物及设 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义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 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 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
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除。具体实施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 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 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改变河流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 以补偿。开采矿藏或者义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 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 管理的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 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