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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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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2010年12月1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三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产登记交易机构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铜山区、贾汪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可以由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房产登记交易机构是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
    第四条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与土地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制定本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进行公告。
    第八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上的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九条  房屋登记申请,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有关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当事人提出:
    (一)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屋权利的;
    (三)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权利的;
    (四)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五)预售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未按照预购人的委托代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预购人能够证明其支付全部房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下列情形可以由相关共有人申请:
    (一)本条例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
    (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拥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
    前款第三项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登记。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登记的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