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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条例释义摘要》《过渡性优惠政策》及政策链接摘录梁野税官.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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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条例释义摘要》《过渡性优惠政策》及最新政策链接摘录总汇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1/16/2017 9:45:03 A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释义和最新政策总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月 1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7 年 11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 法与条例结构(法八章六十条、实施条例八章 133 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收入第三节扣除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 (宋体加粗为企业所得税法,阿拉伯数字序号楷体字为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摘要]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主体,不属于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释义摘要]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 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释义摘要] 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的规定,凡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合伙人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条例释义摘要》《过渡性优惠政策》及最新政策链接摘录总汇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1/16/2017 9:45:03 AM 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阅读提示- 非居民企业就比较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