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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金额
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  保险费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
个人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终身寿险
分 期
16%
30%
趸 交
8%
18%
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交费方式
年金保险
终身寿险
分 期
10%
15%
趸  交
5%
8%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 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保单年度
类别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趸交
终身寿险
18%

-
-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8%
-


期交
交费期为10年以下
终身寿险
55%
35%
25%
20%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30%
20%
15%
12%
交费期为10年至19年
终身寿险
65%
40%
30%
25%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40%
25%
15%
12%
交费期为20年及以上
终身寿险
70%
45%
35%
25%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45%
25%
15%
12%
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3。利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
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下
预定利率+%
保险期间为10年以上
预定利率+%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计算。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上表中规定的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十、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
MCV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PVR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t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
参数k的取值按如下标准:
k值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终身寿险
期交个人业务

0。8
期交团体业务
0。95
0.85
趸交个人业务
1

趸交团体业务
1
1
十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