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 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章节在注会考试的分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06年考了3分、07年2分、08年2分。
【本章节重点与难点】
重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
难点:税收优惠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对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征【掌握前3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的是“使用行为”,而不是“转让”或“租赁”行为。
2、“城镇土地”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不包括农村的土地。
3、其计税依据是“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4、采用“幅度定额税率”。
5、 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征税方法,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指年税率。
二、纳税义务人(教材197页)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①权属人→②权属人不在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③权属人未定的,为实际使用人;④共有权属的,由共有人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
例1、某城市的甲与乙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甲实际使用1/3,乙实际使用2/3,则甲应按500平方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乙应按1000平方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征税对象和范围以及减免税的规定
(一)征税对象和范围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