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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实施细则.doc.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6/4/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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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实施细则.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第一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各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 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 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 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 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m3 。(二) 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 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 风速以及温度, 每人供风量符合规定。按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第二条各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第三条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 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测风结果按旬报矿(井)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 ,按月报送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 进行风量调节。第四条各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 3 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自动检测仪及其断电装置, 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有***喷出和有煤与***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第五条严格通风系统管理, 合理供风,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 85% , 矿井总进风量比不得大于 110% 。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 7% ,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 3%; 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 2/3 。矿总工程师每季、安全副总(井技术负责人) 、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 主要通风巷道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第六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第七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调节风窗、防火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 编制必要的施工措施, 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 方可施工, 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 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 硐室除外); 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 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 严禁电绞绳过风门。第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第九条初次放顶时, 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 , 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障, 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 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障。第十条各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第十一条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 角度或转速)前, 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