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1 号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要求》业经3月9日十一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
 
 
 
市 长:麦教猛
4月2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粤府函〔〕160号),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要求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验、行政强制职能行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要求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镇计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境保护、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要求。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该遵照正当、公开、公正标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标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收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验、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建(构)筑物或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关键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同意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私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六)未经同意私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七)未经同意私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同意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八)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搜集、运输、处理等服务;
(九)运输城市垃圾车辆未取得准运证;
(十)私自占用或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隶属设施;
(十一)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
(十二)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立即整理并作必需覆盖或完工后不立即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十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十四)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或建筑泥土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泥土污染道路;
(十五)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未按国家要求标准及城市计划、环卫部门同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