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精品源自中考试题
摘要目前法学界围绕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归责特点、构成要件、法理分析、以及救济措施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不乏值得称道的深入分析。本文在总结当前相关研究基础之上,分析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立法的不足之处,揭示背后的根蒂,同时兼与国外的相关制度做一个比较分析,为发展和完善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制度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抛掷物损害法律责任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热议可追溯到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33岁的郝跃凌晨步行至学田湾正街楼下时,一个重达两公斤的烟灰缸突然砸下来,郝跃几乎丧命。事后,郝跃的家人在调查肇事者无果的情况下,将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25户用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种费用。重庆“烟灰缸”发生时,尚无法律对抛掷物致人损害做出规定。经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0多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该判决一出,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支持判决的人认为,损害已经发生,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对弱者权利的保护,应当由可能的加害人分担赔偿责任;反对判决的人认为,无法找到具体的侵权人,我们对受害者郝跃表示同情,但是这种对弱者的同情也不能由无辜的20多户居民来承担赔偿责任。
一、我国对抛掷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立法概述
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中所有人或者建筑物的使用人或其他人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致受害人损害,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建筑物须是高层建筑物,只有在高层建筑中抛掷物致人损害才会产生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如果住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唯一,具体侵权人就很好确定,也不会产生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例外规定。
(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在《侵权责任法》公布与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对高楼抛掷物的法律责任并没有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的规定成为司法界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细究起来,此条与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并不是一样的,针对的是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堆放物、悬挂物,与高空抛掷物是两个概念,一个是非直接人为因素所致的倒塌、脱落、坠落,一个是人为的抛掷。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系物的致人损害而一个系人的致人损害,而物与人的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上是决然不同的。
(二)抛掷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建筑物中的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给予补偿,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要产生这一法律后果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建筑物中的抛掷物。需要注意两个概念,一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构成要求的抛掷物是必须是在建筑物中的,如果是在在长途客车中抛掷物或者公众看台上往球场中扔的抛掷物致人损害,其法律责任与此并不相同。二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构成要求在建筑物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