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石台县城区及乡镇国有土地收储相关要求》
文件类型:政府文件 文件加入时间:2月7日11:5
石政[]24号
 
相关印发石台县城区及乡镇国有土地收储相关要求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石台县城区及乡镇国有土地收储相关要求》业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石台县城区及乡镇国有土地收储相关要求
 
为规范国有土地贮备,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国有土地贮备措施》,现就城区和乡镇国有土地收储工作作以下要求: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贮备管理工作,其所属国土资源贮备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国有土地贮备工作。
二、下列国有土地,经过无偿收回方法贮备:
(一)企业改制完成后剩下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同意国有土地;
(三)县直单位(含乡镇基层站所)闲置或未使用土地;国有零星地;因布局调整(乡镇教育布局调整)而闲置国有土地。其它依法应该收回闲置国有土地;
(四)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六) 其它按法律、法规要求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
 三、下列国有土地,经过有偿收回方法贮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计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五)其它按法律、法规要求应有偿收回国有土地。
四、收回国有土地进行贮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方案  拟收储土地,土地贮备机构应该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方案;
(二)方案审核  土地贮备机构应该将收储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三)报经同意  审核同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县政府同意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五)赔偿费用支付  以有偿方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贮备机构应该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赔偿费用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署赔偿协议。
(六)注销登记  县国土资源局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赔偿措施:
(一)土地赔偿。以有偿方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参考我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以有偿方法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不予赔偿。
(二)建筑物、构筑物赔偿。对收储县城区内国有土地,包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