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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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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2/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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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刑辩教授张智勇释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起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报、电话或其它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犯罪组成为:
本罪侵害客体,是侵害通讯方面公共安全。侵害对象是正在使用中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部门收发电报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电台发射和接收节目标机器设备、通讯线路、卫星通讯、传真通讯设备等。
依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通讯设备行为。首先,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其中电信设施必需是公用,包含公用电报、电话及其它通讯设施。没有安装完成、没有交付使用或已经报废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其次,实施了破坏行为。破坏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使上述设施物理上毁损;二是使上述设施丧失应有性能。最终,破坏行为必需危害通讯安全,但严重后果不是本罪组成要件。破坏方法,既能够是主动作为,也能够是消极不作为。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组成本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组成,应较基础犯给予严厉处罚。
本罪犯罪主体应是通常主体。既能够是一般公民,也能够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人员。凡达成法定刑事责任年纪、含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均可组成。
依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 包含直接有意和间接有意。有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行为会危害通讯公共安全,而且期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假如通讯部门职员有意违反规章制度而不含有破坏动机和目标,致使通讯设备损坏,不能成立本罪,应按刑法第134条企机关职员违反规章制度肇事罪论处。假如因为偷窃通讯设备零件而使通讯设备损毁,而且明知因为偷窃将破坏通讯设备,成立破坏通讯设备罪和偷窃罪想像数罪,根据从一重处断标准处理。假如是出于过失,应按刑法第124条第2款论处。
量刑标准:
刑法第124条第1款要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界定标准:
1、本罪罪和非罪界限。即使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组成犯罪要求,不过,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就无例外地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比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标是为了自己狩猎,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少许弹药、爆炸物,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许子弹,行为人为了自用目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猎枪、爆炸物,通常可不按犯罪论处。
2、本罪和偷窃罪界限。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标,偷窃通讯器材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假如窃取是库存或正在生产、维修中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全部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公共安全,所以应以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