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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侵占得区别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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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侵占得区别样稿.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0/12/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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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侵占得区别样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本罪主体是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以后者主体为通常主体,即达成刑事责任年纪含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以后罪主观内容则明知是她人代为保管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需利用职务上便利,采取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以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正当地持有了她人财物,再利用多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无须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对象是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财物,其中现有国有,也有集体,还有个人:后罪所侵犯仅仅是她人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她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她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含单位。
  5、本罪所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全部权;以后罪所侵犯仅是她人财物全部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以后者则只有告诉才处理。
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下列情形应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组成其它犯罪:
    1.保险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有意编造未曾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全部。(刑法第183条第1款)
   
    注意,假如是国有保险企业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应以***罪定罪处罚。
    2.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怎样定性问题批复》)
    3.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集体财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部分第3项)
    4.国有资本控股、参股股份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机关委派从事公务人员以外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股份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企业财物怎样定罪问题批复》)
    5.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中,不含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假如主犯属于其中不含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人,则整个共同犯罪均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职务侵占案件怎样认定共同犯罪多个问题解释》第2条、第3条)
依据指导:
    《中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有意编造未曾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全部,依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要求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企业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保险企业从事公务人员有前款行为,依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要求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经有,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