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证券代码: 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编号:临 2005-008 号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5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05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五人,其中法人股股东代表四人,代表公司股份 196,497,000 股;流通股股东一人,代表公司股份 171,600 股,共计代表股份 196,668,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 ,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闫希军先生指派李文董事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 相关条款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为 196,668,600 股, 其中投同意票的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表决权数 196,668,600 股, 占该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 2. 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方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为 196,668,600 股, 其中投同意票的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1 .本次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 .本次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2 表决权数 196,668,600 股, 占该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 0 股反对, 0 股弃权。本次股东大会由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的焦健律师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特此公告。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5 月 24 日 3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建律券意字[2005] 第 011 号致: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焦健出席了贵公司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