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发电单位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签批盖章李京田等级特急新农产电传( 2011 ) 21号抄送: 关于转发《企业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对外农业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产品加工)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农业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于 2008 年签订的支持农业“走出去”战略合作协议,实施对外农业合作项目申贷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中国进出口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对外农业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2 的通知( 农办外函[ 2011 ] 20 号)( 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转发你单位, 请根据《规程》要求开展工作, 认真选拔符合条件企业, 并于 2011 年7月 28 日前将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以及所附申贷项目基本情况表上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处( 含电子版一份)。申报材料《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农业合作项目业务手册》(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各地(州、市) 局电子信箱。联系人:刘维岚电话: 0991-2891877 、 2894400 (传真) 邮箱: xjcy2c@ 附件:1、企业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对外农业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 、申贷项目基本情况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2011 年7月 18 日 3 附件 1: 企业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对外农业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 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 支持农业“走出去”战略合作协议, 规范实施对外农业合作项目申贷行为,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和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特制订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外农业合作项目是指等互利的基础上, 采取资本、技术、产品和劳务输出(或输入)等多种方式,自主从事合法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申贷项目是指企业向进出口银行申请支持对外农业合作贷款的项目。第二条进出口银行支持对外农业合作项目贷款包括: 境外投资贷款、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等。第三条农业部负责申贷项目征集、初审和推荐等工作。受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委托,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外经中心”)负责。 4 第四条进出口银行负责项目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各项相关工作。第五条农业部与进出口银行共同为申贷企业寻求政策支持。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第六条凡在我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对外农业合作业务的企业(含非农企业) ,均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农业合作项目贷款。第七条进出口银行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产品进出口, 或项目借款人自有资金以外的境内外生产、建设、购置设备等资金和营运资金需求。第八条申贷条件(一) 申贷人需为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大中型国有及民营企业,或农业行业内有显著影响力的企业。(二) 申贷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申贷人能够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措施。(四) 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不同贷款品种申贷条件详见《对外农业合作项目手册》。第三章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