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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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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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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过计量 认证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遵守 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管 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分首次考 核、复核和日常考核。
首次考核及复核内容包括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料审核 和现场技术考核。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开展的卫生 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能力和质量的考核。
第五条市卫生局设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承 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技术考核工作。专家库由符合下 列条件的专家组成:
(一)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科学态度和 职业道德;
(二) 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五) 健康状况良好。
第六条 市卫生局聘任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市 卫生局宜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市卫生局组织遴选,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为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专 家。
专家库专家聘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公示考核程序和要求,公共场所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要求申请考核。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和日常监管中,发现 未参加考核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 测、评价等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申请考核。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首次考核及复核时应提 交以下材料:
(一)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二) 法人资格或者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三) 计量认证相关证书及批准的计量认证能力附表;
(四) 开展公共场所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六) 评价、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其服务能力与申请范围相适应 的材料;
(七) 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第九条市卫生局应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
5日内通知其补齐材料。
第十条市卫生局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3名专家,成立考核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应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 规范》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考核, 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卫生局。
首次考核的,市卫生局根据资料审核结果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 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机构。
复核的,市卫生局根据资料审核结果、专家组出具的书面意见以 及日常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应当将以下信息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
(一)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二)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开展的服务项目;
(三) 其他需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经过 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考核。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检测、评价项目的, 需要对增加项目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申请复 核一次。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在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开展 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组织对经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日常服务工作开展日常考核。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 相关服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抄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市卫生局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考核过程中不得收取被考核机构费用,承担考核工作 的单位每年应当申请专项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 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 上海市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