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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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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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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规划许可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许可后进行核验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规划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其中,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并对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规划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书。
规划许可机关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听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规划许可应当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影响其权益的,有权向规划许可机关查询规划许可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要求听证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许可机关不得作出规划许可决定:
(一)违反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规划条件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四)侵害相邻权利人日照、采光、通行等权益,但建设单位以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为由申请规划许可的。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发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许可和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设区市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三)除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三)有关支持性文件:
1、属于审批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属于核准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机关的告知意见或者准予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意向性意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管理要求的,提交专业主管部门(如矿产、环保、水利、交通、文物、风景区、军事及其它特殊行业等)的支持性文件;
4、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备案文件;
5、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或者申请报告。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