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pdf

格式:pdf   页数:16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pdf

上传人:hytkxy 2014/6/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singhuaLawJournal
清华法学
Vol6,No4(2012)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
冀祥德
摘要刑事辩护在国家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中的应然重要性与我国允许非律师承担辩护职责的
实然性之间存在明显反差。实证调查证明,无论是从律师的数量上还是辩护质量上,在我国取消非律师
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这一制度既可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
也不违背普遍辩护的要求。故应当在现实国情允许的情况下,从死刑案件开始,分步骤、分层次地设立
刑事辩护的准入制度;同时,设置与准入制度配套的管理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从辩护
律师执业环境和刑事辩护收费制度等方面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营造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
关键词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有效辩护普遍辩护死刑辩护
刑事辩护质量低是我国刑事辩护的一大顽疾。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奉献了诸多智力成
果。我认为,如同只有获得医师专业资格的人才能做医生给病人治病一般,只有获得刑事辩护
专业资格的律师方能做辩护人。因此,对上述问题,十多年前,我即主张,为了提高我国刑事
辩护质量,应该提高刑事辩护的门槛,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并就此提出实行国家统一的、
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资格考试等建议。〔1〕这一构想提出后,在学界引起了积极反响。〔2〕从法
律实务层面看,目前,尽管以律师垄断刑事辩护业务为基本条件的刑事辩护专业化早已成为法
治发达国家成熟的司法制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2条依然允许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非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不仅普通公民可以作辩护人,而且只要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即可为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1〕参见冀祥德:“论刑事辩护专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法学论坛》2001年第 1期。
〔2〕如常洁琨:“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探析”,《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 6期等。2008年 11月 1日至 2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司法桥梁与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共同召开了“中国刑事辩护 30年
暨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国际研讨会。参见简乐伟、张文静:“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提高刑事辩护质量”,《中
国司法》2009年第 2期。
·116·
冀祥德: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
所有案件被告人作辩护。在侦查阶段规定了辩护律师准入制度是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
大亮点,但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等阶段依然保持了非律师可以作辩护人的旧规,而且,
侦查阶段关于辩护律师的规定也十分笼统,这是人权保障的一大遗憾,与刑事辩护在国家法治
建设与人权保障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
有鉴于此,我进一步研究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分步骤、分层次地构建刑事辩护
准入制度。在我提出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观点后,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其核心理
由是,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率本来就很低,准入制度可能会刑事辩护率更低。另外,用行政管理
性质的准入措施来设定刑事辩护的门槛,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性质可能不兼容。〔3〕这些反驳
的理由主要涉及辩护的有效性与普遍性,普遍性又涉及刑事辩护权的性质问题,故本文从有效
辩护与普遍辩护入手回应这些问题。
本文选取的主要素材是死刑辩护,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原因考虑:其一,死刑制度最能体现
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必要性,也最能体现刑事辩护区别于其他案件辩护的专业性与技术性;
其二,为面临可能被判处监禁的人或者剥夺生命的人提供最好的辩护,应当是“立法机关、司
法机关和律师的首要任务。”〔4〕所以各国均最重视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此外,这也使本文的比
较更为方便。
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及其合理性
(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界定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是从比较法中抽象出来的名称,它是指政府或者受委托的行业组织,为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实现,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的主体的资格进行限制和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管的各项规则的总称。〔5〕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刑
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历史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包括如下两部分内容:
一是出席法庭辩护是律师的一项特权,除律师外其他任何人不能从事这项业务。这是在刑
事辩护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目前,许多国家都已经将刑事辩护作为一项垄断性的业务交由符
合条件的律师承担。为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刑事诉讼律师强制介入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140条通过详尽的列举规定了必须由律师垄断辩护的案件范围。在丹麦、意大利、德国、法
国,侵犯律师对于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