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论文摘要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辩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仍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仍然遇到种种障碍。一旦刑事诉讼缺乏律师的积极参与,缺少制度上的保障,不仅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根本的保障,还影响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因此,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的状况,针对所存在的一些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人制度
发源于西方的刑事辩护制度,现已盛行于现代各国,其孕育和形成意味着一国对刑事司法的精神和意义的思考有了一个新的高度。刑事辩护制度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而且是司法公正及法律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其职能实现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彰显了一。伴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刑事辩护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能。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重要维护者,辩护律师,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日益成为了必不可少的诉讼参与人。但我国目前辩护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其不完善性,导致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不遇到新问题、新困难。例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除了关卡多,收费少外,办案风险还很大,每年全国都会有大批的律师被判。而这些缺陷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律师在我国刑事案件中的参与率。而因缺少律师的帮助以及自身不懂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现象频频出现,这致使被指控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并且不利于司法机关树立司法公正的权威形象。所以,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已是大势所趋。
一、刑事辩护制度概述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制度是立法对贯彻落实辩护制度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辩护制度源于并发展于西方,它主要经历过三个阶段,及古罗马的萌芽阶段、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和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发展阶段。在我国,辩护制度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就是建国前阶段、建国后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阶段。”实际上,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直至清朝才得以确立。在西方思想的影响下,清政府在1901年终于将律师参与诉讼的内容于《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权利才得以法律上的赋予。而后,我国辩护制度在建国后逐步发展起来,从立法上肯定了辩护制度,例如,1954年,“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新中国首部《宪法》得到了规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更是直接指出辩护权应当受到保障,标着我国辩护制度备受重视并在不断完善。
(二)刑事辩护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辩护分成三类,分别是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及指定辩护。其中,委托辩护是指被指控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法律准许的人通常是律师为其辩护。该辩护制度是刑事辩护制度中最为常见也是比较重要的制度内容。而指定辩护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法院依法指定律师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
虽然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司法实务与法律的规定仍相差甚大。概言之,目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着这些问题:
(一)会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