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容、形式
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①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②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③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及有效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
3、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1)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
(2)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一)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1、适用条件
该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设置的,适用于申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公共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主办单位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盖章后,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在拟定使用、开业或者举办前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2、程序要求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责令立即改正程序
1、适用条件
责令立即改正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一般是违法事实简单明了,不需作更多的调查取证且易于整改,或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