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10516(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15 号( 文号) 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五章节能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已经 2011 年3月 25 日市第 13 届人民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6月 16 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 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 以下简称节能)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并加强能源利用情况分析评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商业和商务节能、农业和农村节能等内容。第五条市、区、县(市)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协调, 依法对本辖区内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市、区、县(市)能源管理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与节能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接受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能源管理机构对其所属领域、行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用能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七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促进本市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八条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 建立并落实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 并将能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市、区、县(市)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相关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市、区、县(市)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节能评估报告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 标准按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