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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朱村经联社示范章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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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朱村经联社示范章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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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朱村经联社示范章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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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朱村经济联合社组织
章程
(第一经济社分会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地位〕 本经联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职责〕 本经联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经联社社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经联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经联社社员提供服务;
(六)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经联社的运行情况,重大事项即时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 产
第八条〔资产范围〕 本经联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经联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本经联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本经联社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本经联社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本经联社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本经联社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本经联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本经联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经联社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本经联社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清产核资结果〕 本经联社清产核资至 2019 年 10月 31 日止,资产总额为 (大写: 伍仟贰佰伍拾柒万肆仟陆佰捌拾叁元壹角叁分),负债总额为 (大写:叁仟贰佰捌拾贰万伍仟陆佰肆拾玖元玖分),净资产总额为 (大写:壹仟玖佰柒肆万玖仟零叁拾肆元肆分)。
第十条〔股份制原则及目标〕 本经联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实行股份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本经联社按股份制方案配股以后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制。
第三章 社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社员资格界定类别〕 本经联社社员资格的取得分为自然取得、保留资格和表决取得三种类别。
第十二条〔自然取得社员资格〕 户籍保留在本经联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取得本经联社社员资格:
(一)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
(二)双方同为本经联社社员的夫妻合法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
第十三条〔保留社员资格〕 本经联社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将户口迁出的,仍保留其社员资格:
(一)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现役义务兵;
(三)依法服刑、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期间人员。
第十四条〔表决取得社员资格〕 除上述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特殊人员,按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审查和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经联社社员:
(一)户口迁出本经联社所在地后再次迁入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
(二)因婚姻关系变更,再婚配偶及其继子女;
(三)户籍未按规定直接迁回本经联社所在地的保留社员;
(四)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本经联社社员、另一方为非本经联社社员,合法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
第十五条〔取消社员资格〕 下列人员取消本经联社社员资格:
(一)户口注销的;
(二)本人自愿放弃社员资格的;
(三)享有其他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资格的;
(四)除以上三点外其他情况的由本社根据实际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第十六条〔造册备案〕 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经联社社员的,由社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并报秀全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员权利〕 本经联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社员有担任本经联社社员代表、社委会和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社委会、民主监督小组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享有本经联社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