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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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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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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法规标题】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 2003 年第 23号【颁布时间】 2003-3-22 【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大连市政报 2003 年第 2号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业经 2003 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夏德仁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外来劳务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务公司、外协队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务人员,包括外省市来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务工和本市农村进入大连市内及其他县(市)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务工的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公安、卫生、工商、建设、计划生育等部门, 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为外来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第五条外来劳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招用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以及原籍有关部门发给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的外来劳务人员,并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依法明确双方劳动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招用的外来劳务人员,应至少脱产 3 天进行三级劳动安全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将培训考试资料存档备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外来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其检查费用由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招用的外来劳务人员从事比较危险的作业时,应安排本单位有经验的老职工进行 3天以上的带领劳动,并进行劳动监护。外来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向招用的外来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等。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招用的外来劳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因工伤、亡认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任务发包给属于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承担的,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第十三条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承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任务,必须取得市劳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