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及城市供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
水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 生产、消防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p1EanqFDPw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DXDiTa9E3d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
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RTCrpUDG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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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原则】城市供水实行开发与保护水源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安全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
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5PCzVD7HxA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区 (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jLBHrnAILg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xHAQX74J0X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水规划】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LDAYtRyKfE
第八条 【配套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一户一表】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原有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改造,
实现抄表到户、 计量到户、 服务到户。 改造资金由用户、 供水企业、
政府共同承担。 Zzz6ZB2Ltk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dvzfvkwMI1
第十一条 【技术要求】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rqyn14ZNXI
二次供水设施及泵房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第十二条 【责任分工】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依法负责设计和施工,并负责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EmxvxOtOco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以外(含结算水表)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结算水表以外,含结算水表)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 SixE2yXP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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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使用。 6ewMyirQFL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kavU42VRUs
第十五条 【自备井管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对原有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