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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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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 5年3月31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 5年3月31 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公布自 2005 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养护、保护、通讯、收费和服务方面的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路况数据。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及方案。第八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九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设置和维护标志、标线, 保持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完好。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养护、巡查, 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 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二条当高速公路存有积水或者积雪, 影响高速公路运行安全, 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并及时清除积水或者积雪。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部分封闭路面或者中断交通的, 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施工前一日, 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路段、作业时间等信息, 并在施工路段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 应当责成负责养护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第三章公路保护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 丢弃、抛撒、擅自堆放物品, 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倾倒垃圾; (三)练车、试刹车; (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 (五)在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