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救助站职责工作职责: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 24 号)之规定,公安县救助管理站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本市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无偿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对在站内实发急病的, 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对没有交迫费返回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法律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 二、《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实细则》( 民政部令第 24 号) 三、《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鄂民政[2004]2 号)。承办事项: 公安县救助管理站承办的具体事项是,在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 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无偿提供临时救助。提交材料: 根据规定求助人员, 应如产提供本人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办理程序: 1 、求助人员到站口头申请救助或由群众引导护送进站求助。 2 、接受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询问及甄别。 3 、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 4 、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存档。 5 、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6 、受助人员离站时,应按要求办理离闻手续。注意事项: 1 、因老年、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2 、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3 、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立即终止(1 )受助人员故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