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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保险中介行业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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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保险中介行业协会.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0/12/9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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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保险中介行业协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我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效能 ,强化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深圳保监局申请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资格。 申请机构经深圳保监局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 可以
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三条 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 资格申请
第五条 深圳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 A、B 两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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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一)申请机构已经依法登记注册, 注册资本 200 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 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
(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并且能够实现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控;
(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最低不少于 1 人。
银行、邮政储蓄及车商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可不受前款第(一)、(二)项的限制。
第七条 申请 B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已经依法登记注册, 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 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达到 10 万元以上;
(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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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资格证书》 。
第八条 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可直接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或委托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 B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 应委托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保证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营业网点一点一证, 深圳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与其发生业务的 B 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点一证。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前应对该机构的每一个经营场所进行现场验收, 以确保该机构具备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条件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深圳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书》(见附件 1);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2);
(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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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3);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的清单(见附件 4)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八)《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 5)。
第十二条 申请 B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