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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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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doc

上传人:sxlw2017 2016/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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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 、朝向为南北向的( 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 0 °— 15°) ,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 — 倍,改建区为 — 倍。 2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 15 °— 60° 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方位 0° -15 ° 15° -30 ° 30° -45 ° 45° -60 °> 60° 折减系数 (注: 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 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 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 60° 以上的), 其间距: 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 — 倍,改建区为 - 倍。 4 、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 1—3 项执行。 5 、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 等于) 居住建筑长度的 1/2时, 按本项 1—4 项执行, 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 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 1/2时, 按本款 1—4 执行, 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6 、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 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 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 35°, 高度计算至檐口; 大于 35°时, 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 等于) 短边的 1/2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 1/2 的不计遮挡因素。 1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倍。 2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的 倍。 3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 14 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时, 小于等于 60°时, 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东侧建筑的 倍。 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 且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 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㈠㈡㈢项规定计算。㈤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低层条形层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 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面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 等于)6 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 规定执行,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南北向布置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2 、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 倍。㈥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8米, 低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