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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间:2009-03-18 15:27 来源: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责任编辑: 欣然核心提示: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 以下简称“储备肉”) 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华商中心") 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以下简称“鉴定中心") 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 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第六条承储资质申报方式。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第七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 / T10384)( 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 的企业, 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 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 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四) 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 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 (六) 养殖场 10 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 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 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 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第八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 / T10408 — 2007 ,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 要求的企业, 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 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 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 库区布局平面图; (四) 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 (五)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 (六) 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第九条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 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第十一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荐。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肉类产业政策; (二) 从事肉类产、加、存、销、研及相关工作, 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 公证诚信,负责务实; (五) 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专家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部门邀请等方式产生。第十三条商务部组织召开储备肉承储资质专家鉴定会,鉴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第十四条鉴定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视频材料实行鉴定打分制。活畜储备资质鉴定的重点是:企业规模( 基础母畜数量、活畜常年存栏量和育肥畜数量) 、生产和消毒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室、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内容。必要时, 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定。第十五条鉴审结论分为合格(A级、B级)、不合格。 80 分以上(不含 80分) 为合格 A 级, 60一 80 分为合格 B 级, 60 分以下( 不含 60分) 为不合格。第十六条鉴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中央储备肉承储资质。第十七条储备冻肉冷库的申报、资质鉴定参照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入储管理第十八条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原则为: (一) 从具备承储资质的企业中优先安排规模大、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交通便利的养殖场; (二) 优先安排无规定动物疫病地区的承储企业; (三) 生猪储备重点安排在生猪主产区及大中城市主销区附近; (四) 牛、羊储备重点安排在牛羊主产区。第十九条储备肉冻肉储备库点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原则为: (一) 优先安排中央直属储备冷库; (二) 从符合《冷库资质条件》的社会冷库中优先安排规模大、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的冷库; (三) 冻猪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及部分主产区; (四) 冻牛羊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第二十条储备肉入储计划管理程序: (一) 华商中心根据入储基本原则和市场调控需要, 提出储备肉入储计划初步意见; (二)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对华商中心提出的储备肉入储计划进行研究, 结合有关部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商华商中心提出调整意见; (三)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召开司务会, 对储备计划集体讨论, 民主决策;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