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 镇(乡、街道) 村
联络电话:
乙方(村委)
法定代表人:
地址:新蔡县 镇(乡、街道) 村
联络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 镇(乡、街道)
联络电话: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相关深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知》(国土资发〔 〕127号)及河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要求,甲、乙、丙三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开、公正”标准,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项目名称:
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
甲方经营 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土地全部权范围内在 镇(乡、街道) 村委 庄农村集体土地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隶属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配套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基础农田 亩)。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实状况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农业设施用地用途
该宗土地关键用于 养殖( 粮食生产、 作物栽培),具体用于修建 等生产设施; 等隶属设施; 等配套设施(按建设方案逐项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甲方应依法和承包户签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六、土地复垦
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30天内复垦;占用耕地,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教授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要求,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负担。
土地交还
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使用土地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隶属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要求时间内处理完成。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负责向相关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核立案手续,乙方给予配合;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土地给第三方使用;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原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实施。甲方不得私自解除协议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实施。不然由此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担赔偿责任;假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或协议目标不能实现,双方均可解除协议,而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