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健食品标识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监督管理,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在中国销售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要求所用定议以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含有特定保健功效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含有调整机体功效,不以诊疗疾病为目标食品。
功效成份: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成份。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食品标签,包含食品包装上文字、图形、符号和说明书。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牲、作用、保留条件和期限、食用人群和食用方法,和其它相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食品包装。
关键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轻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表面,通常食品销售包装最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关键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关键原料、产品物理形态、关键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关键作用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申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全部标识内容必需符合以下基础标准: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份、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同意文号必需和卫生部颁发《保健食品同意证书》所载明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和产品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某一性质和另一产品相同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含有诊疗疾病功用。
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示方法必需符合以下基础标准:保健食品标识不得和包装容器分开花。所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措施要求标示于对应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文字、图形、符号必需清楚、醒目、直观,易于识别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取对比色。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文字、图形、符号必需牢靠、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需以规范汉字为关键文字,能够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需和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对应汉字。计量单位必需采取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需标示本《要求》附件1所要求各项内容,其标示方法必需符合本《要求》附件1所要求对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示内容或标示方法不符合本《要求》者,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要求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要求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需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
1、必需采取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份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份必需是产生关键保健作用原料或功效成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