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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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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印发《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通知
时间:20XX-07-07 11:18:23
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
印发《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通知
成安监〔20XX〕55号
成全部高新区、成全部天府新区管委会安委办,各区(市)县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范性文件要求,市安监局制订了《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落实。 
附件: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年6月28日
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推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推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负担本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渎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订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教育培训,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安全管理,有序开展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连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方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对应许可资质,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连续含有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该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对应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相关要求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推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实施;
(六)组织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
(七)最少每三个月督促、检验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检验及处理情况应如实做好统计;
(八)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检测和定时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检验,推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定时开展应抢救援演练;
(十一)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配合事故调查;
(十二)定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或股东大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帮助关键责任人推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其它责任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