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0年3月31日广东海洋大学第四次科技大会表决通过,2010年7月13日正式发文实施,2013年?月?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的范畴是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获奖成果、专利、著作、论文等科研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所有奖励由成果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再分配。
第二章获奖成果奖励
第五条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条科技类成果获奖配套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150万元;一等奖80万元,二等奖50万元;
(三)省(部)级奖励,按实际获得奖金同等额度配套;
(四)市(厅)级奖励,按实际获得奖金的50%配套。
第七条人文社科类成果获奖配套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特别荣誉奖5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成果,或被推荐刊载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要报》的成果,每项1万元;
(三)省(部)级奖励,按实际奖金的同等金额配套;
(四)市(厅)级奖励,按实际奖金额的50%配套。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奖的奖项为国家级奖,其他各部委颁发的奖项为部级奖;各省科技厅及各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组织评奖的奖项为省级奖,其他各厅级机关颁发的奖项均为厅级奖;各地级市科技局和市社科联组织评奖的奖项为市级奖,其他地级市各局级机关颁发的奖项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九条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和王力语言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金岳霖学术奖、吴玉章奖、胡绳青年学术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霍英东基金奖等著名民间奖视同省部级奖,由科技处根据颁奖文件认定。
第十条同一成果获得多渠道奖励者,按其所获最高等级奖进行奖励。已获学校配套奖励的成果,再获高一级部门奖励者,只补发差额部分奖金。
第十一条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其核心内容相同或相似,视为同一成果。
第三章著作、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著作、论文我校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已获得我校出版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二)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且该期刊属于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1区的,每篇奖励3万元;
(三)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且该期刊属于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2区的,每篇奖励2万元;
(四)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且该期刊属于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3区的,每篇奖励
1万元;
(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且该期刊属于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4区的,每篇奖励5000元;
(六)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但所发表的期刊未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