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报送2014年全市药学专业(药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扬社药监人〔2014〕62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扬州市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将2014年全市药学专业(药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申报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等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能根据其从事的不同药学领域(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等)提供相应的材料及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延迟2年以上。
、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二)学历、资历要求
(中药)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主管药(中药)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 申报药(中药)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药士5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药(中药)师职务。
(三)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12〕69号)的要求,申报人员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依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论文、成果要求
(中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项目获奖、获专利(个人证书)或专业技术工作突出获县级以上表彰(包括劳动模范)。
(2)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5)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中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撰写任现职或工作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2)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