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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doc.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6/4/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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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 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年或者超过 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2-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 2000 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 做到账款相符。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 1000 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3-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 1000 元以内的, 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 1000 元(含 1000 元)的, 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三章财会人员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