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经营管理情况》2013年第18期 2013年4月27日
编者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农牧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培育家庭农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培育家庭农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现将该办法转发,供各地参考。
银川市关于开展培育家庭农场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以设施农业为突破的现代农业示范工程,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开展培育家庭农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培育家庭农场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总目标,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以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壮大为抓手,努力创新经营机制,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推动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户自主经营权,依法、合理、有序规范土地流转,充分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和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地位。
。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依靠自身力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所流转的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劳动者外,不得常年雇佣较多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不能超出经营者现有生产能力而盲目扩张,导致空棚、撂荒地等问题发生。
。家庭农场经营者一般应具有一定的身体素质、敬业精神、农业知识、农机操作技能等条件,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经营理念和承担市场风险能力。
三、工作目标
2013年,全市试点培育建立20-30户(每个县市区确定5户左右)家庭农场。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工作思路和措施,到2015年,全市培育建立家庭农场100户以上。
四、建设标准
,主要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养殖等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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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有序流转的其他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地、滩涂、湖泊等,并按土地流转合同向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
,经营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土地不少于100亩;从事设施园艺、蔬菜种植的,面积不少于30
亩;从事畜牧业的,奶牛存栏不少于50头,肉牛年饲养量不少于100头,肉羊年饲养量不少于300只,猪年饲养量不少于500头,禽类年饲养量不少于5000只;从事渔业生产的,鱼塘面积不少于100亩。
,能熟练使用农机具。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经营理念和承担市场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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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重点
。大力扶持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组建家庭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