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错案( 过错) 责任追究制(一)行政执法错案(过错)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 ,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给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违法或不当的职权行为。主要包括:越权执法的; 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违反法定程序, 导致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在行政处罚中, 调查失实, 造成错误处罚的;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 定性不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造成违法处罚的;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以及要求重新或限期做出具体行政作为的; 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人损失的等案件。(二)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划分; 1. 执法人员中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过错) ,直接责任人为错案(过错)责任人; 2. 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造成的错案(过错) ,直接责任人为错案(过错)责任人; 3. 由于案件承办人故意隐匿证据, 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审核和批准不正确而造成的错案(过错) ,案件承办人为错案(过错)责任人, 承担全部责任。 4. 由于审核中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错案( 过错) 责任人为错案(过错)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5. 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过错) ,批准人为错案(过错)责任人。 6. 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审核人和批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错案(过错) ,三者均为错案(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7. 经集体讨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 过错), 主持人或决策人为错案( 过错) 主要责任人, 主张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过错)责任; 8.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 过错) 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三)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中队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错案( 过错) 责任追究工作。各执法中队发现错案( 过错)后, 应于发现错案(过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报告。主管执法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错案(过错)调查。错案(过错)责任调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在调查前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2. 发现错案线索,组织调查或复查,收集证据; 3. 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4. 决定立案,提请确认错案(过错); 5. 查明错案(过错)的原因、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6. 根据调查结果, 对错案( 过错) 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报主管部门决定。执法人员由于违法行为造成错案(过错) ,应根据责任人造成错案( 过错) 的主观方面、错案( 过错) 产生的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 追究其错案( 过错) 责任。其中错案( 过错) 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 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3.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错案(过错)发生后,采取故意隐瞒案件实施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为证,或用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