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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xc6688 2020/12/1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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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登记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住 所 登 记 表
企业(公司)名称
深圳市奇格尔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鹏益花园4栋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仅将该场所作办公用途使用,不进行生产、加工、娱乐、医疗、网吧等限制性项目使用,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居民投诉,自愿无条件搬迁该场地。
房屋所有权人签章:

房屋使用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
1、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由全体股东签字;
2、公司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同意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的证明
现深圳市奇格尔巴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鹏益花园4栋409的房屋作为办公用途。该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公司住所,该公司承诺不进行生产、加工、娱乐、医疗、网吧等限制性项目使用,不扰民,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投诉,无条件搬迁该场地。
以上事项已经本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确认。
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业主委员会应另附建设局备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