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70606( 颁布时间) 20070606( 实施时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古城保护第三章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四章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2月 11 日通过,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3月 30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7 年7月1 日起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年6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大理历史文化名城( 以下简称名城) 的保护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名城保护范围: (一)大理古城(以下简称古城); (二)喜洲、双廊古镇(以下简称古镇)和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 (三) 崇圣寺三塔、太和城遗址( 含南诏德化碑)、元世祖平云南碑等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名城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抢救为主、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大理市( 以下简称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的保护管理,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严格保护,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古城、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在 30 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和调整的, 应当实行听证,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 投资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名城保护范围内白族及其他民族应当保持优秀的传统文化, 提倡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和居民着民族服装。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名城保护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需要出让的, 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当保持地方民族建筑风格,与名城风貌相协调。第十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名城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限定燃放的时间和地段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名城保护经费由政府投入、名城维护费和社会捐赠等组成,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名城维护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批。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名城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古城保护第十三条古城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重点保护区: 以古城为中心, 北至双拥路, 南至一塔路, 西至大凤路, 东至城东路。建设控制区: 重点保护区以外, 北至桃溪, 南至白鹤溪, 西至苍山海拔 2200 米以下,东至大丽公路东侧 200 米。环境协调区: 建设控制区以外, 北至上关, 南至阳南河, 西至苍山海拔 2200 米以下,东至洱海保护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