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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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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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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生产单位"、" 使用单位" )和化学品进口单位。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 全国化学品登记注册指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化登委"), 负责组织和监督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化学品”是指工业生产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包括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现有化学品是指国家公布的《现有化学品名录》所列物质,名录中未列的物质为新化学品。(二)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的化学品。(三) “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简称,是一份关于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四)“安全标签”是“化学品安全标签" 的简称, 是指危险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时由生产单位提供的附在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 是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它用简单明了、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处置的注意事项,以警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处置。(五) “应急服务”是指危险化学品在流通领域如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由生产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应急机构向用户提供的一种紧急应对服务。(六) “初次进口化学品”是指进口单位从国外进口但未曾在中国进行过安全登记的化学品。(七) “作业场所”是指进行化学品生产、搬运、贮存、运输、处置和使用等作业活动的场所。(八) “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贮存和使用等作业活动中可能接触化学品的工作人员。(九) “审核员”是指在“国家中心”和“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技术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十) “内审员”是指在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口单位负责化学品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第五条为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服务是化学品生产和进口单位的基本责任。第六条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口单位可委托“国家中心”“办公室”或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等专业机构代理应急服务, 代理应急服务可采取会员制。以会员制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就急服务的单位每年应向代理机构交纳应急代理服务费。应急代理服务费可根据委托代理单位的规模和化学品的数量等确定。第七条化学品登记注册机构必须保守登记注册单位的商业秘密,未得到单位允许不得泄密。第二章登记注册的范围第八条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申报单位是化学品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进口单位。第九条化学品登记注册的范围是指国家标准 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及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学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有资料表明属危险化学品的物品。民用和军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按国家有关专门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分现有化学品登记和新化学品登记。现有化学品